若是庭外和解訴訟費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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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是庭外和解訴訟費誰出?

若是庭外和解訴訟費誰出?

由敗訴方負擔,調解成功訴訟費可減半。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庭外和解和法庭調節有什麼不同?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和解沒什麼其它條件,關鍵是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方案。

當然是以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為前提!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綜上所述,按照規定開庭後調解成功的訴訟費一般有敗訴方支付的,而且調解成功的話訴訟費用是可以減半的,訴訟費是給法院的,一般由敗訴方承擔,但在起訴時由原告先行墊付。但律師費由聘請律師一方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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