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訴訟費能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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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外和解訴訟費能退嗎?

庭外和解訴訟費能退嗎?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調解後原告撤訴的,案件的受理費用按一半收取,另一半退還給原告。

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雖然已經和對方在庭外達成了和解,但是在之前律師已經將工作做完了,不能因為沒有勝訴而否認律師的付出,畢竟律師的費用不會和最終結果相關,只要律師服務,那麼就應該收取相應的訴訟費和律師費,在委託律師打官司之前,雙方都會簽訂好委託協議,如果想故意耍賴不給費用,那麼律師很有可能會對進行起訴。

二、刑事和解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積極主動地向被害人認罪、道歉,並願意對被害人給予經濟賠償,在取得被害人諒解後,在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專業法律人員主持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法。

那麼,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是什麼呢?以下是相關介紹,僅供參考。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不同種類的訴訟費用,有不同的收費標準。而收費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其一是訴訟費用的性質,裁判費用的確定應根據國家的財政水平和當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確定,否則就可能脱離本國實際而至收費標準失去合理性;而當事人費用則一般是根據實際開支的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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