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異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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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終結異議書申請書怎麼寫

終結執行異議書怎麼寫?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詳細住址,聯繫電話

原告訴申請人糾紛一案,經市人民法院審理,作出(文書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文書號)裁定書對申請人採取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1、裁定中止執行(文書號)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文書號)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執行異議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對於執行終結的理解

這裏,需要將執行完畢與執行終結進行聯繫性的分析。前面已經説了,一般來説,執行完畢是指執行案件的完畢。執行完畢與執行終結基本同義。《民事訴訟法》有時用執行完畢這一説法,有時用執行終結這一説法,這是一種不太統一的用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該條前五項規定的是不執行的情形,包括了申請人撤回,執行依據撤銷,被執行人無財產,三費(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困難。這五種不執行的情形,應該是包括了全部不執行和部分不執行兩類。如在執行了部分債務後,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也屬於這種情況。而第(六)項即第六種情形則是一種兜底式的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那麼,全部執行了的情況下,執行案件應該結案,這種情形應該在哪個地方進行規定呢?【執行終結】應規定全部執行這一情形。

三、執行完畢等同執行終結

由此,綜合《民事訴訟法》執行編相關條文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執行完畢就可以等同於執行終結。應該確立這樣一種看法,就是執行完畢就是執行終結。要明確,《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中的執行完畢,與第二百五十七條中的執行終結,應是同一個意思(執行完畢為某項執行措施完畢除外)。

終結執行異議書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只要將這三部分寫清楚了,該協議也就完成了,其他的也就是格式的問題了。其實是可以交給律師來寫得,因為他們的專業性比我們還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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