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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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書範文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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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起訴立案的標準之一是原告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也就是原告主體適格。立案時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後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告知原告後,原告可以撤回起訴。

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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