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體不適格代理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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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體不適格代理詞怎麼寫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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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詞需要注意什麼

一、代理詞的條理必須清楚。
代理人需要對案件有清楚的認識,對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有精確的把握。才能對案件有正確的認識。代理人在代理詞中一定要表達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説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詞的語音需簡明、精確。
言不在多而貴在精。該表達的表達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沒有必要,法官的判決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紙上的。法條和法理也沒必要詳細陳述,你寫的是代理詞而不是法律意見書,你面對的是和你一樣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員。過多的法理闡述,只會引起法官的反感,點到為止。
三、代理詞的所有觀點都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如果是證據,必須是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有想當然的觀點,依照常理,依照習慣之類的詞最好不要寫。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代理人權利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查閲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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