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無法舉證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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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原告無法舉證法院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原告無法舉證法院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原告無法舉證的法院的處理方式是:將會對訴訟進行駁回。在沒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後果。有證據存在但取得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

二、舉證的組成條件有哪些內容?

1、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2、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為體現訴訟契約精神,尊重對方當事人權利,在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應組織對該證據的質證。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達到庭前固定爭議點、規定證據的目的,以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

3、舉證妨礙

舉證妨礙,又稱證明妨礙,廣義上講,是指訴訟當事人以某種原由,拒絕提出或由於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證據的行為後果。狹義上講,是指沒有舉證負擔的訴訟當事人一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將訴訟中的證據滅失(含以滅失為由而拒絕提出的情形),致雙方當事人就爭執的待證事實,無據可查,無證可用,因而形成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情形下,該方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舉證的意思是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説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如果涉及到案件糾紛的都是需要進行舉證的,否則將會對案件的判決結果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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