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期限過二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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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是小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強制執行期限過二年怎麼辦

應該看判決書(或調解書)判決(調解)的內容,看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時間,分幾次履行,分次履行的最後一次的時間是什麼時候,有沒有超過兩年。沒有規定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仔細看看判決書,如果已超過期限,那隻能找被執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動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那隻能是吃啞巴虧了。

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納税人或者其他税務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税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税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税務機關的帳户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税務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3、向該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納税人或者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税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如果是因為行政處罰所判決的結果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在執行的時候,發現執行時間已經過了,那麼這意味着自己的權利也將消失,而法院不會那麼接受自己的訴求,所以一定要儘快掌握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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