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被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底可以消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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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次被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底可以消除嗎?

兩次被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底可以消除嗎

案底不可以消除,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犯罪記錄被封道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百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因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屬於“可以減刑”的情況;而屬於“應當減刑”的情況,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如果罪犯之前就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記錄,那麼在第2次量刑的時候,理論上是會從重進行處罰的,同一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可能對當事人進行兩次處罰,接二連三的犯同一罪行,從輕處罰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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