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訂立的合同不公平怎麼辦?
一、雙方訂立的合同不公平怎麼辦?
合同訂立的時候有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因為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顯失合同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在訂立時,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注意是在合同訂立時。現實生活,買賣房屋合同生效後,因房價上漲,出賣方認為合同顯示公平,法院通常是不予認可的。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額。例如價款明顯超過了市場上的同類商品價格,該超額明顯不合理。
3、受害的一方是因為在缺乏經驗或者緊迫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一方明顯獲利,另一方明顯損失。
三、哪些情形不是顯失公平
所謂合同中顯失公平是一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而下列情形就不構成顯失公平:
1、獲利方不瞭解對方情況,主觀上無惡意。
2、獲利方出於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説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
3、獲利方出於過失行為。對對受損失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審慎認知。
4、顯失公平的後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
在認定顯失公平時強調獲利人的主觀故意,一方面約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法院不能僅憑結果的顯失公平而輕易地變更或撤銷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變更,撤銷之訴的一方對程序性顯失公平免舉證責任。減少了當事人濫用顯失公平原則的可能性。
在民事合同簽訂的時候,一般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再簽訂,但是也不排除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的出現,如果是合同中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那麼該合同就屬於可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之後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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