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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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的情況有: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

2.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

三、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七)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八)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九)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十)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我國在對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情形的法院是有權對案件下達中止執行的決定的。對於符合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案件,法院將會對於申請及時的進行受理並作出中止的決定,恢復期限另行決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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