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明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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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證明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證明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舉證責任一般而言,由事實的主張者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舉證責任倒置。在有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

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二、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證明責任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

舉證責任包括兩層含義,即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也稱行為責任;後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也稱結果責任。

(1)作用條件不同。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偽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證明責任是為了查清事實,

所以通過對上述內容的瞭解後,那麼就能更加清楚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同時對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有了大概的瞭解後,就能更好的區分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到底屬於哪一種,當然不管是哪一種都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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