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履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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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履行方式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裁決履行方式有哪些?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並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後應當執行。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怎麼辦

這個問題需要分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兩大類討論:

(一)終局裁決:

1、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應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非終局裁決: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雙方之間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話,會進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進行判決之後,被執行人應該按照仲裁的內來對申請人進行相關的勞動賠償,如果拒絕進行賠償的話,申請人並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是向法院提起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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