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後單位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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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後單位不履行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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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後單位不執行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用人單位的註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強制執行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户,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

申請人在執行階段,應當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調查的範圍很有限,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儘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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