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費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費計算方法是什麼?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額度與訴訟請求的額度相當。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必須情況緊急,如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二,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且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第三,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費要按照實際保全財產的數額按比例進行繳納的,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請,擔保,裁定,解除,賠償五個流程。申請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之後必須有擔保人擔保,否則該申請無效。法院接到該申請後,需在48小時內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