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約雙方有什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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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解約雙方有什麼損失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解約雙方有什麼損失

賣方違約造成的損失,買方可以主張違約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

1、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

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房屋差價損失屬於損害賠償的範圍,買方以同樣的價格不可能再買到同樣户型的房屋,喪失了購買房屋的機會,因此可要求對方賠償。

對於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相同區域內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的差額予以確定,也可通過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向專業機構進行詢價予以確定。

對於認定差價損失的時間點,則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2、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違約金作出約定,買方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在這需要強調的是,違約金要與實際損失相當,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低於實際損失時,買方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但如果違約金高於事實損失的,賣方會要求法院降低。

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注意內容條款、格式,標的是否準確具體,開發商資質審查等方面,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户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要支付違約金。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要審查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要明確合同的內容,要約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買賣合同屬於雙務合同,買方和賣方可以享受權利,同時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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