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起訴書會寫明累犯的身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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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起訴書會寫明累犯的身份嗎?

累犯起訴書會寫明累犯的身份嗎?

如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查實犯罪嫌疑人曾經犯過罪的,並且有可能構成累犯的,會在起訴書中載明曾經犯過的罪,但不會直接寫累犯。對累犯規定了應當在其所犯罪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增加刑期—般不少於3個月。累犯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二、累犯有哪些類型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罪犯論處。”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中的特殊累犯是指同種累犯,即因犯相同之罪而構成的累犯。這裏的相同之罪,刑法規定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因此,我國刑法中的特殊累犯,也就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被認定為累犯的情況需要在原本的犯罪法定刑的基礎上,增加刑罰,一般不能少於三個月的刑期,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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