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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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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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是犯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攻膽掇感墀啡峨拾法漿除外)。特別累犯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
具體來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的區別(1)所犯罪名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前後罪為任何罪只要是故意犯罪,特別累犯要求前後罪均為上述三類罪名之一(2)再犯的時間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犯,特別累犯無5年要求,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即構成(3)前後罪被判處刑罰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前後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特殊累犯前後罪不受是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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