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刑事自訴怎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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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刑事自訴怎麼立案

一、一般情況下刑事自訴怎麼立案

向法院起訴立案。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有關法律規定,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是:

1、自訴人符合自訴的主體條件。被害人對於自訴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案件屬於法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

4、被害人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受訴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轄權

二、自訴案件範圍是什麼

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不同的刑事犯罪按照不同的罪名進行處罰,而刑事案件可以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包含有虐待案,侵佔案等等,一般需要告訴才處理。因此案件在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時候,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進行起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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