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有霸王條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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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有霸王條款怎麼辦

一、代理合同有霸王條款怎麼辦

可以與對方溝通取消相關“霸王內容”,協商不成的情況,還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請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或處罰,最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霸王條款是指由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羣眾利益。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本意是為了交易方便,不必在每次交易時都起草新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提供合同方一般應採取加粗、加下劃線等方式對涉及合同相對人利益的條款進行標註,以起到提醒作用。

霸王條款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越權代理合同能否生效

一般是不能生效的,行為人超越代理權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説如果越權代理合同被被代理人追認的才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代理合同中存在霸王條款可以去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越權代理合同是不生效的,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否則行為人超過代理權實施的代理行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行為,必須得到被代理人的認可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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