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後發送律師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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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屆滿後發送律師函嗎?
可以發,可以不發,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的,只是一種警示。收到律師函可以跟對方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對方要起訴的,積極應訴就行。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律師函的發出,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從發出律師函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兩年。律師催款函的發出如果不是基於委託發出,且催款律師也不是以委託人名義主張權利並不必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的阻卻效果。
普通的訴訟時效是3年,若出現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與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會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或者有關程序終結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屆滿後,可以發送律師函,也可以不發,由於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不可抗力,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終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時,可能導致訴訟時效終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行使請求權時,訴訟時效會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