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發生哪些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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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屆滿發生哪些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屆滿發生哪些法律效果?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第13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現毛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門兒辦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私人利益。因此就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國家無主動干預必要。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依《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對於義務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發佈的(1997)4號批覆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90條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綜合上面所説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會有訴訟時效的存在,這個時效也主要是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在這個時效之內還沒有起訴的話,那麼就會對自己產生不好的法律效果,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愛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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