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喪失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訴訟時效屆滿喪失
訴訟時效屆滿後,起訴權、勝訴權、實體權利是否喪失?
比如,2011年1月1日楊白勞向黃世仁借錢,雙方約定,借款1年後還錢,到期日是2011年的12月31日,那麼到了2011年的12月31日,黃世仁找楊白勞要錢,楊白勞不給,楊白勞説了,要錢沒有,要命沒有,要喜兒也沒有,反正我就是不還你,現在債權人都是孫子,債務人都是爺,是吧,那麼這種情況下,黃世仁就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換句話説,就是2012年的1月1日到2013年的12月31日,這兩年的任何一個時間點,黃世仁到法院起訴,法院都是受理的,但是如果超過了2013年12月31日,比如到了2014年的8月份了,你再到法院去起訴,法院就不保護你的權利了,那麼作為黃世仁來講,他到底喪失了什麼權利,首先我們要知道他擁有什麼權利,他擁有的三項權利,分別是起訴權,勝訴權和實體權利,那我們首先説第一個,他喪失起訴權了嗎,他可以到法院起訴嗎,可以,起訴權並沒有喪失,他喪失的是勝訴權,也就是説他喪失的是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法院是不會強制要求楊白勞還錢,但黃世仁的實體權利並不喪失,黃世仁可以到楊白勞他家,坐到他門口,跟他要錢,一邊要錢,一邊哭,一邊流鼻涕,一邊往他的門上抹,楊白勞一看,太噁心了,乾脆我還你錢吧。黃世仁自己去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債務人良心發現,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自己還錢。並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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