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證據系偽造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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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證據系偽造該怎麼處理?

一、仲裁裁決的證據系偽造該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提供虛假證據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是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裁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證據造假會承擔什麼後果

如果當庭揭穿公司出具假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仲裁其證據無效,也就導致了他失去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可能導致敗訴。至於對其有什麼懲罰,就是做偽證,妨礙司法公正。依照相關法律依法懲處。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勞動者在勞動仲裁的時候提供的證據是虛假證據,且應用單位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的。那當事人就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其仲裁的裁決,並且證明其原來的仲裁決議是無效的。當事人妨礙司法公正。依照相關法律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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