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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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是什麼?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是什麼?

1、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是申請證出庭作證的情況之下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向法院提交申請書。

2、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可以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需要出庭作證。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二、對證人證言如何認證

1、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

證人證言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願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願作證,還是公安人員採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願方法取得的證言,屬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這是由言詞證據易變化、易受取證方式影響的特點決定的。

2、要注意審查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係

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作出的關係到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言,它的證明力有限,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證據進行補強。

3、要考慮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

要考慮證人是否收到威脅、引誘等、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等。這些因素都要綜合考慮,以判斷證言真偽。

4、要注意言詞證據之間合理矛盾的存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是處理刑事類型案件的時候,可能是需要向證人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的話是有利於查清楚案件的情況的,所以對於證人來説的話,肯定是需要出庭作證,這是屬於真人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當然如果是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出庭作證的話,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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