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作證義務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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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證人作證義務規定是什麼?

刑事證人作證義務規定是什麼?

刑事證人作證義務規定是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證人有哪些特點?

證人具有以下特點:

1、證人必須是瞭解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最基本的特徵。

2、證人必須是在訴訟之外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參與案件辦理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也瞭解了案件情況,但其對案件情況的瞭解是在訴訟開始後的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屬於證人。這些人員如果在訴訟開始之前就瞭解了案件情況,就應當優先作證人,一般不得參與案件的辦理。

3、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雖然通常也瞭解案件情況,但由於其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切身利害關係,因而只能作為當事人,而不能作為證人。

當代社會不論是審理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在審理民事類型的案件的時候,都必須要注意,證據是非常的重要的,凡是知道跟案件有關係的人員,他們必須有出庭作證的義務,這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所做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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