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履行日期算實質性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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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履行日期算實質性變更嗎?

一、變更合同履行日期算實質性變更嗎?

變更合同履行日期屬於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1.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與主體發生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主體不變,內容變化。

2. 將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將合同內容的變更稱為合同變更。

3. 所謂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

(1)合同標的的變更。

包括標的物種類的更換、數量增減、品質的改變、規格的更換等。

(2)合同履行條件的變更。

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3)合同價金的變更。

包括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4)合同性質的變更。

例如:租賃合同變更為買賣合同,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5)合同所附條件或期限的變更。

例如:合同所附條件的去除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提前等。

(6)合同擔保的變更。

例如: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新設等。

(7)其他內容的變更。

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協議的變更等。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1. 原已存在合同關係。

2. 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3. 須依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規定;或依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

比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情況,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

4. 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在民事主體之間協商一致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在該民事合同中需要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基本信息、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的日期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等,在簽訂合同之後,如果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變更,此時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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