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組成後四個月內做出裁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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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組成後四個月內做出裁決嗎

仲裁庭組成後四個月內做出裁決嗎?

不是;仲裁裁決一般是在申請後的45天內作出決定,法律規定一般簡單的勞動爭議仲裁是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之內出結果。碰到案情複雜的,勞動仲裁委經過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且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仲裁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仲裁裁決應説理所依據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並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委員對案件受理了之後,那麼就需要對案件作出裁決,一般會在受理之後的六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時也會在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用出裁決,如果對仲裁有任何不服的,那麼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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