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超期未裁決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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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超期未裁決的如何處理

勞動仲裁超期未裁決的如何處理?

勞動仲裁裁決超期的,那麼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那麼就需要在受理受理仲裁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如果需要延長此期限是需要獲得上級部門的批准。

依據法律的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超過仲裁時間未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裁決期限有多長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我國的勞動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此時是需要勞動者及時的主張自己的權利的,也就是説,不論是在勞動仲裁的程序中,還是在勞動民事訴訟的程序中,此時勞動者都是要拿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侵害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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