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8W
強制猥褻、侮辱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強制猥褻、侮辱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處以刑事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強制猥褻、侮辱罪怎麼認定

1、本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為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

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和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進行區分。只有通過強制方式來侮辱猥褻婦女的才會涉嫌此罪,如果是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不能夠構成本罪,對於本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