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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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是什麼?

一、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後,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

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製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製作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製作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二、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依據規定,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

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情況複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範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違章建築的存在是不合法的,如果是違章建築的搭建人以該違章建築作為客體與他人訂立房屋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此時該租賃合同以及買賣合同都會被認定為無效,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違章建築的搭建人在之後取得相應的資質,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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