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物的強拆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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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建築物的強拆程序是怎樣的
違章建築的法定強拆程序是:立案審批、違建調查、限期拆除、強拆認定、強拆執行等,對於違章建築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除,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執行強制程序。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製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製作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製作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二、違法建築的類型有哪些?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 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 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 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相關建築的規劃和處理,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發展需要確定。建築物確實存在違法建設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強制拆遷手續。具體情況當事人應嚴格配合行政部門的執行程序,避免法律適用上的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