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6W
非法行醫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有哪些

一、非法行醫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有哪些?

非法行醫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是,立案後經查證屬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立案一般面臨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需要承擔非法行醫賠償;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需要承擔非法行醫賠償;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需要承擔非法行醫賠償;

(四)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需要承擔非法行醫賠償;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需要承擔非法行醫賠償。

三、非法行醫涉嫌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非法行醫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我國,從事醫療行為是需要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的,沒有取得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都屬於非法行醫,非法行醫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會被判刑,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會立為刑事案件,按照違法案件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