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立案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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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和立案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立案和立案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後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一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對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立案到立案偵查需要一個過程,不是立案了就要偵查,不符合立案偵查的不會立案偵查。

二、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程序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

三、逮捕和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逮捕和立案偵查的區別有:立案偵察並不一定會逮捕,而逮捕肯定要被立案偵查,逮捕所具備的法律效應顯然大於立案偵查。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並不必然會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由公安機關提出,並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偵查、強制措施、逮捕,這些程序都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您可以通過百度的搜索引擎查詢該法律文件的全文,學習和參考。

立案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的“第一章立案”、“第二章偵查”中。其中,“立案”規定在第109條至第114條;“偵查”規定在第115條至第168條。由於相關法律條文過多,不便粘貼複製,請您自己通過百度的搜索引擎查詢。

逮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編總則”的“第六章強制措施”中。具體指第66條至第100條。由於相關法律條文過多,不便粘貼複製,請您自己通過百度的搜索引擎查詢。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由公安機關提出,並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而,可以説,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並不必然會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

綜上所述,立案和立案偵查是兩種不同的行為,但是也有緊密的聯繫,立案是指司法機關針對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備案的訴訟行為,立案偵查則是指在立案後對於案件中的疑點盲點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挖掘,先有立案,才有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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