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內管轄權異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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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證期限內管轄權異議怎麼辦?

舉證期限內管轄權異議怎麼辦?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舉證期間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還沒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單獨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要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書,説明異議的理由,法院需要對管轄權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要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此案,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會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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