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什麼叫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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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什麼叫合同無法履行

一、按照規定什麼叫合同無法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比如支付報酬一方不支付金錢、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等。對於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行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無法履行是指義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特點是什麼

1、繼續履行是一種補救方法,即在一方違約後,非違約方尋求法律上救濟的一種方法。它和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方法相比較,更強調違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從而實現非違約方訂約的目的,而不僅僅強調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所以這種方法與其他方法相比,更有利於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2、是否請求實際履行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強制實際履行是有效實現當事人訂約目的的補救方式,所以一般認為它是《民法典》中首要的補救方法。但是,首先採用並不意味必須採用,因為是否請求實際履行完全取決於債權人的選擇。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也有權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只要債權人要求實際履行,又有履行可能,債務人應實際履行。所以,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採取繼續履行的補救方式。

3、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因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債務人也不再負履行義務,所以它和實際履行是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兩者不能並用。

訂立合同的人不按規定履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就是合同無法履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是由違約方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責任共同使用,但是不能跟解除合同同時使用,繼續履行屬於一種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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