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管轄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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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中管轄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中管轄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目前已經失效,根據現行的《民法典》中的相關內容處理。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賠償提起的訴訟,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對侵權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幾個被告人所在地不同的,一般由侵權行發生地法院管轄。

二、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有哪些?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着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如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

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該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歸責的基礎在於風險活動,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受到嚴格限制。

三、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有什麼區別?

1、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有侵權行為,不是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則必是有侵權行為。

2、侵權行為的程度決定侵權責任的大小。多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時,經其責任大小來確定賠償責任。

3、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5、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7、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的話,是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的,對方拒絕的話,我們也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轄權,此時我們也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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