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後仲裁庭如何裁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案件審理後仲裁庭如何裁決?

一、案件審理後仲裁庭如何裁決?

審理後仲裁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提供的證據作出裁決。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作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佈延期裁決。

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二、仲裁庭裁決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二)、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受案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以補充。

(三)、仲裁前的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

對事實清楚,案件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2、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審閲當事人的申訴書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於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

(四)、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應於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庭裁決。

2、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後,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3、開庭裁決: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作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佈延期裁決。

4、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5、仲裁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發生經濟糾紛之後,首先可以採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然後由仲裁組織對此進行審查受理,之後就是對此開庭審理,此時就需要根據開庭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作出最終的判決,並且需要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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