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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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怎麼判刑?

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必須是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武器裝備肇事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影響重大任務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和軍隊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武器裝備肇事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武器裝備肇事罪某種程度上跟交通肇事罪一樣,是軍人在使用武器裝備的過程中違反使用規定才發生了責任事故。不管是造成有人重傷、死亡還是造成惡劣影響的,都要對使用武器裝備的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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