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成立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一、基金合同生效成立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1、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有雙方及以上,且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3、基金合同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4、基金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等。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有哪些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使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新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必須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必須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即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由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如果對方當事人仍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應當繼續履行。
三、合同成立後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成立後的效力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合同有效是指滿足合同有效條件,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情形;合同可撤銷是指存在法定可撤銷事由,可以被撤銷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還未明確的情形。
基金合同想要生效一定要確定合同的當事人適格,而且合同的條款也表達出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只要符合條款就可以保障各自的權益,在合同成立之後雙方一定要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款就需要承擔起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