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一經起訴便失效嗎?
一、仲裁裁決一經起訴便失效嗎?
不是。
1、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有程序性的錯誤,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存在法定請求,申請撤銷;撤消後重新起訴。
2、無法對不服的仲裁裁決重新申請訴訟,只能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衝裁裁決,然後根據雙方協商或者起訴解決。撤銷必須要證明原仲裁存在違法事由或者重要事實,否則極難成功。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仲裁裁決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仲裁裁決已經決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起訴,如果想要起訴,可以申請撤銷裁決之後再重新起訴,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申請撤銷的情況包括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