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後一方未提起訴訟 - 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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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後一方未提起訴訟,生效嗎?

勞動仲裁裁決後一方未提起訴訟 生效嗎?

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本委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

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名稱和仲裁員等工作人員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進行規範和配備。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組成單位可以派兼職仲裁員常駐辦事機構,參與爭議調解仲裁活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勞動仲裁裁決的具體認定情況,勞動仲裁部門根據其司法職能是可以對勞動仲裁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處理,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提出仲裁裁決,但也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利用法律武器來維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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