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訴訟時效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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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訴訟時效的情形有什麼?

一、中止執行訴訟時效的情形有什麼?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 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其實質是要把時效暫停期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以保證權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必要時間。

二、什麼時候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三、民事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有什麼?

1、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時效的進行或完成,由於法定事由的出現而產生的,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在二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如果在二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是需要有新的證據,第二個是該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經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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