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爭議冷凍超過七天後屍檢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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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爭議冷凍超過七天後屍檢還有用嗎

一、醫療事故爭議冷凍超過七天後屍檢還有用嗎?

冷凍超過七天後屍檢是沒有用的,正常情況下應該在7日內進行屍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3、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4、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四、醫療事故爭議中醫療機構不擔責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儘快進行屍檢才能準確的確定患者死亡的原因,但屍檢必須經過死者家屬的同意,如果因為死者家屬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時間,造成超過法定時間的,由死者家屬承擔不利後果。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去世,如果醫務人員沒有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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