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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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期是多久?

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期是多久?

1、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期是兩年的時間。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2、《仲裁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仲裁受理範圍有哪些?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材料是什麼?

(一)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在現實生活當中,公民之間如果發生一些糾紛,無法進行自主協商或者是通過私底下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能夠通過仲裁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當然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所作出的文書都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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