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侵權責任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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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

公證侵權責任糾紛如何處理

1、和解的本質其實就是兩個字就是協商。但是和解屬於雙方的協商,這個不同於調解,調解是三方主體進行,由一箇中立的第三方來主持。但是和解與調解也有相同點,無論是和解還是調解其結果都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即使存在中立的第三方,其作用只是主持,不能強制。和解的結果大部分人認為應當具有合同效力,但是我們立法對於和解目前不太清新,不同地方和解的效力也不一樣。

2、訴訟外調解。經常見得訴訟外調解為人民調解,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所謂的合同效力,舉個簡單的例子,小明與小毛打架造成小毛受傷,這時候小明與小毛之間是侵權關係,後來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調解,並達成了書面調解協議。這個時候小明與小毛之間就是合同關係。如果小明未履行調解協議,小毛為了要回自己的損失起訴到法院,這個時候訴訟的案由就是合同糾紛了,而不是侵權糾紛。

3、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範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4、如果上述的方法都行不通,那麼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流程來處理了,但是訴訟一般是一個專業的法律活動,需要專業的知識才能很好的掌控。

所以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類似的公證侵權責任糾紛就可以通過上述幾種方式來進行處理,當然能協商解決的可能性或許不大,所以如果不能協商的話,也不要過分的擔心,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明材料到對應的法院提起訴訟,最後通過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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