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移交公安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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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移交公安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移交公安規定是什麼

法院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查處。但是,根據民事法律法規的判決,當事人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可以繼續審理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什麼案件法院會移送執行

1、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 、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內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裁決定書;

4、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證據會影響案件糾紛的性質時,需要移送公安機構進行調查;法院下達判決書後,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移送執行,主要涉及的案子是財產保全裁定的案子、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或民事判決書、具有給付撫養費的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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