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立案條件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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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立案條件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立案條件規定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審理過程是什麼樣的

(一)、起訴: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二)、起訴狀應包括: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繫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繫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三)、受理:

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 不予受理。

(四)、立案:

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立案時需要提交訴狀、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的證據材料並交納訴訟費用。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併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並交納保全費。

(五)、庭前證據交換:

對於案情比較複雜,證據可能比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安排開庭前 的證據交換,但對於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則可能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六)、審理前的準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有關的證據。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4、當事人的追加。

(七)、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 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鑑定或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當庭宣讀鑑定結論鑑定人向法庭宣讀鑑定的方法和經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發問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佈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製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勘驗人發問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鑑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佈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 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閲、複製評議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當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是可以採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問題,只要符合條件,法院都會予以受理的,當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雙方當事人需要做好開庭前的準備,比如説準備好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資料,等待開庭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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