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法院整體迴避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當事人申請法院整體迴避如何處理?

民事申請法院整體迴避的處理方式是可以適用指定管轄。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為維護審判程序的公平公正,法庭審判時,在當事人與本案有較大的利害關係,或是當時人或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從而可能影響案件的公平審判時,人民法院對當事兒提出的迴避申請。此申請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其實在迴避制度中,都是檢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員的個人迴避,並沒有整體迴避這一説法,如果是申請整體迴避的,此時法院審查過後認為自己確實沒有管轄權的,就可以適用移送管轄的制度,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是適用指定管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