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進行法庭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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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如何進行法庭質證的?

律師如何進行法庭質證?

律師進行法庭質證的方式:依法具有相應資質和辯護人資格的律師可以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在法院審判過程的質證環節中,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説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二、法庭質證可以用複印件嗎?

複印件是可以的,但是有前提條件。一是可以和原件核對無誤。二是對方當事人認可。這兩者滿足其一即可。所以,如果只拿複印件打官司,會存在一定的敗訴風險。

在法庭上,一方當事人如果出示複印件,法官會讓對方當事人質證,問對方當事人是否認可複印件的證據。如果對方當事人認可,主動承認複印件是真的。那麼,複印件就會被當作證據。一旦證據被認定,那勝訴的概率就很大。不過,雙方既然已經鬧上法庭,除非對方當事人不請律師,只要請了律師,基本都不會對複印件認可的。

三、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的區別是什麼?

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調查是法官主導的究問;法庭辯論則是當事人的自由發言,法官只是充當裁判。

舉證質證階段的根本任務是讓法官查清事實。法官調查的主要場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審查證據、詢問案件當事人。詢問案件當事人。舉證、質證、詢問證人等最終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庭調查的順序不是對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個指導。絕大多數情況下,這樣的順序最有利於查清事實。

律師在法庭質證的時候只要是對對方呈現的證據和主張進行質證、否定,其與法庭辯論有一定的區別。法庭變質,法官是充當主導者的身份,法庭辯論法官主要是充當裁判的角色。複印件是可以在法庭質證中使用的,但是要與原件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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