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判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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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判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判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環境監管失職罪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需要結合犯罪情節量刑。

《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滿足哪些條件適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四、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證據滿足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開庭後有哪些勝訴權?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判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對環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環境污染行為的就應該依法處理,一般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以後,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工作人員也難逃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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